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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夯实行业发展基础 机构投资者力量不断壮大
发布时间:2021-06-03

资本市场是规则导向型市场,规范要求极高。30年来,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壮大的需要,证监会始终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立足国情,借鉴国际最佳实践,大力推动资本市场法治建设。

  经过长期发展,我国资本市场形成了一套以公司法、证券法、基金法等法律为核心,各组织自律规则为配套,具有中国特色的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体系。

  其中,基金业立法经历了资本市场基础性法律法规初步确立、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健全到新时代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稳步推进三大阶段。

  为有效解决“老基金”发行运作不规范、参与主体职责不清、投机严重等问题,1997年11月,国务院证券委颁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募集与交易,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投资运作与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由此进入规范发展阶段,实现了从小到大、由弱变强的质的飞跃,逐步初具规模。截至2002年6月,我国已上市基金56只,规模达到936亿元,约占当时股市流通市值的6%。

  进入新世纪后,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健全。为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规范基金作用行为、完善基金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同时履行入世后放宽外资参股基金的承诺,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03年10月颁布。基金法对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基金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中国基金业发展史上一个里程碑。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充分体现了社会各界对基金业取得的成绩的肯定,体现了对基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和地位的肯定,也表明了国家加快推进基金业和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决心和信心。它标志着我国基金业步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