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宗教局、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住建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证监会、国家文物局等12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针对佛教道教领域商业化问题的主要表现,从10个方面提出治理的具体举措。
一是明确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的非营利性质,严禁商业资本介入佛教道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投资或承包经营佛教道教场所。
二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假借佛教道教名义开展活动、谋取利益,以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景区,不得利用佛教道教活动场所收取高价门票,从严控制兴建佛教道教主题内容的文化景区。
三是继续整治滥塑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投资修建或承包经营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严禁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四是规范烧香、放生活动,引导信教群众树立保护环境的理念。
五是依法加强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是规范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经营活动,经营活动的收益用于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的自养及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
七是加强佛教道教团体和场所财务监督管理。佛教道教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税收、资产、会计制度,开设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八是引导佛教道教界正确认识和处理商业化问题,深化教风建设,抵制商业逐利和奢靡之风,杜绝教职人员直接参与商贸活动、为商业活动站台等行为。
九是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要求各级党政干部严守政策法规红线,不得支持参与“宗教搭台、经济唱戏”,不得以发展经济、促进旅游和繁荣文化名义助长宗教热,严禁党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从宗教事务中谋取利益。
来源:人民网